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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蚂蚁投标网 > 服务项目 > 服务项目详情

湖畔义乐睦邻中心1-2层委托运营管理

更新时间:2026-05-23

地区:安徽

分类: 机关单位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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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湖畔义乐睦邻中心1-2层运营管理公告

项目名称
湖畔义乐睦邻中心1-2层运营管理
项目编号
2026HCBCA00617
委托方
合肥滨湖资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5月23日始至2026年6月11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6月12日9:00至10:00止。
一、运营标的情况
运营标的
运营期限(年)
运营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湖畔义乐睦邻中心1-2层商铺
6
36.8248
11
1.标的位于合肥滨湖新区天津路与万泉河路交口西北角的1栋四层单体楼,本项目所在层为1、2层,现状为毛坯。面积为3835.91㎡(农家超面积为1042.9㎡,配套商业面积为2793.01㎡),上述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无房产证,无土地证。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运营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成交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成交人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3.本项目运营房产产权方为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产权方已全权委托合肥滨湖资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交易相关事宜。项目成交后,成交人须与产权方签订运营合同,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由产权方统一收取。
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1.本项目运营用途仅限农家超市及配套商业,项目整体的商业业态需合理规划。运营期内,标的场地内的运营商户不得从事电动车销售(含维修)、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葬服务、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从事有碍居民生活、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2.成交人运营本项目标的必须符合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理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支付至产权方指定账户。第一、二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三、四年运营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3%;第五、六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3%。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6个月,包含在运营期内,分别为第一个合同年给予3个月,第二、三、四个合同年各给予1个月,以上免费用装修期均从每个合同年的第四个月开始给予。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运营费用之和,向上取整(逢小数直接进一位取整),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产权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三、交易条件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产权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成交人负责本项目全部装修、装潢、改造及工程投入,包含但不限于:标的房屋装修装潢、装饰设计、设备设施及智能化设备安装维护;商铺水电燃气开户、隔油池、油烟管道、商铺分割、墙体拆除、停车位及划线、场地砖、加装电梯等全部改造施工,所有工程费用、施工成本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施工须严格遵守行业规范。
3.成交人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产权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改动、破坏房屋主体结构;若擅自破坏结构,须立即恢复原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含鉴定费),并赔偿委托方(产权方)及第三方全部损失。
4.标的按现状移交,若水电等原有设施无法满足经营需求,由成交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增容、改造,相关费用、安全责任由成交人自负;所有改造后资产产权无偿归委托方(产权方)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及不可移动改造设施,全部无偿归属委托方(产权方),成交人须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标的,且不得主张任何补偿。
5.运营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但非成交人引起的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标的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6.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成交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7.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成交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委托方(产权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8.运营期内,成交人需负责运营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须负责运营资产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除另有说明外,本项目在运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
9.成交人须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对商铺店招统一规划设计,设计(施工)方案报委托方(产权方)审批,未经委托方(产权方)同意,成交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商铺涉及到的空调室外机、油烟管道等放置位置,由成交人统一规划,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不得出现住户投诉等问题。
10.成交人需按照交易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行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报委托方(产权方)审核通过后,由成交人自行向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最终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委托方(产权方)备案。委托方(产权方)有权针对成交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整改,若成交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则视为成交人合同违约,委托方(产权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成交人的合同违约责任。
11.本项目委托运营范围内的农家超市需严格按照合肥地方标准《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 3401/T272—202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成交人应依据该地方标准制定农家超市的运营管理制度。成交人在运营管理期内累计两次被主管部门考评结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委托方(产权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成交后,成交人须接受该标的区域物业公司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该项目物业费3元/月/㎡,最终以成交人与该项目在管物业公司实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委托方(产权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13.成交人运营本项目标的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14.成交人及成交人招商的内部摊位、商铺运营户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并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部门核准的证件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成交人承担,且不得影响运营管理合同的履行。
15.运营期内,成交人应积极维护标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确保该项目符合区域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产权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产权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16.自运营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交人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模板须递交委托方(产权方)备案,成交人对外招商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产权方)与成交人签订的运营管理合同期限,成交人收取商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当年三个月租金,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成交人应在装修改造完成前将收取商户的租金单价区间报备给委托方(产权方);委托方(产权方)后期针对成交人具体运营管理业务会进行监管措施及监控管理,成交人须建立完善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详实的台账等。
17.委托方(产权方)对成交人的运营管理区域内的商铺食品卫生有监督权,对委托方(产权方)的食品卫生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委托方(产权方)对成交人运营管理区域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其做出整改。
18.委托方(产权方)负责协调燃气部门办理房屋燃气管道接入手续。因燃气施工单位非委托方(产权方)实施,若标的交付时燃气管道未施工完毕,成交人对此已知悉并予以认可,不得因燃气未开通影响经营等事由向委托方(产权方)主张任何权利,委托方(产权方)不承担责任。
19.如成交人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委托方(产权方)有权要求成交人停业整顿,一经查实委托方(产权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委托方(产权方)或委托方(产权方)授权的管理公司有权就其因成交人运营行为给委托方(产权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成交人进行追偿。
2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产权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21.如有政府普惠性租金减免政策,成交人须按照减免政策,同步对现场实际经营商户执行相同的减免金额及方式,切实保障实际经营人的运营权益。
22.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1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运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争议处理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王经理,联系电话: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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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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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运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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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运营资产部分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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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运营资产平面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甲 方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 讯 地 址 :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通 讯 地 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 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委托内容及期限
1.1.1委托内容:甲方将位于资产,面积约 平方米,委托乙方运营管理。
1.1.2委托期限:委托运营管理期限 年,自 至 。
1.2运营管理收益及支付方式
1.2.1运营管理收益标准:
第一至第二个合同年交纳收益: 元(大写:人民币);
第三至第四个合同年交纳收益: 元(大写:人民币);
第五至第六个合同年交纳收益: 元(大写:人民币);
1.2.2甲方同意在前述运营管理收益交纳标准上将以下期间作为免费用装修期,具体免费用期间为:自起至止。(该段装修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不计运营管理收益的优惠政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3支付方式:运营管理费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费用为首年运营管理中标金额的25%,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支付至本合同1.2.4条约定的甲方账户。
1.2.4乙方须将运营管理收益交纳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或按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收益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告知乙方。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 户: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
账 号: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1.3履约保证金
1.3.1履约保证金为首年运营管理费用的50%,即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1.3.2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因乙方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须于5日内足额补齐,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补齐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剩余保证金。
1.3.3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条 物业费
2.1乙方接受该房屋属地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按属地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纳物业费等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以房屋所在辖区物业公司实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第三条 委托运营房屋的移交及收回
3.1委托运营管理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移交
3.1.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管理收益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运营管理房及附属设施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委托运营管理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3.1.2如因甲方原因推迟移交项目,本合同委托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3.1.3甲方现状移交本项目,《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交验双方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乙方对移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满足合同目的不持任何异议。
3.2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收回
3.2.1委托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须在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归还甲方。每延迟一天,乙方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收益标准支付运营管理收益之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 10000元/天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2.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和处理乙方物品,涉及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2.3乙方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态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3.2.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依法拥有本合同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营权,有权对外委托运营。
4.2甲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给予乙方充分的配合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审批乙方提交的各项经营管理事项。
4.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维护维修。
4.4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4.5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运营管理的房屋、引进的业态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及运营管理并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2运营期间,乙方负责对商业所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按运营管理范围承担相关费用,排除使用故障和隐患,保证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在运营管理期间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功能使用的完好性。
5.3乙方应积极维护使用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甲方的监督检查。
5.4乙方应对运营管理的区域内进行消防、食品安全检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应于限期内整改。
5.5乙方承担运营管理期内所发生的水、电、气、空调费(如有)、物业管理费、相关罚款等一切费用支出,并负责相关费用的缴纳工作。
5.6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负责明确项目的市场定位、营销企划方向,制定实施项目的媒体安排、推广方案、广告内容,制定实施租赁方案和租赁合同的签订工作等。
5.7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租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无条件收回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因运营期房屋租赁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
5.8乙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对房屋的装修、装潢及改造方案须向甲方备案,且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由此产生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9运营管理服务期间,乙方更换该资产运营管理负责人的,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违约责任
6.1.1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6.1.2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运营管理收益的10% 。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违约金。
6.1.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6.2乙方违约责任
6.2.1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4项8.2.4条列示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运营管理收益的10% 。
6.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6.2.3委托运营管理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运营管理收益的10% 。
6.2.4委托运营管理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管理收益,除须补交运营管理收益外,每迟付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 10000元/天 标准承担违约金。
6.2.5委托运营管理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管理收益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管理收益外,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10000元/天 标准承担违约金。
6.2.6乙方委托运营管理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须在 5日内缴纳不足部分履约保证金。
6.2.7乙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运营管理收益、履约保证金、能源费用或其他应缴费用超过 15 日,经过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可以对该房屋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或综合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6.3若乙方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被行政处罚以及因此导致甲方被行政处罚的,按2万元/次曝光或处罚扣除履约保证金。处罚后,视情况严重程度,甲方仍有权据此解除合同。
6.4若乙方及租户因消防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处罚或罚款的,按2万元/次曝光或处罚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据此解除服务合同。
6.5乙方应确保运营房产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费用。对甲方或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6.6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设备损坏,乙方应承担维修义务,如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7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特别约定
7.1本项目的室外场地(含地面停车场)不在本次委托运营管理范围内,室外场地仅为公共区域的居民休息使用,乙方须负责室外场地的相关保安、保洁及维修维护,不得将室外广场作为经营性使用,不得设置儿童游玩娱乐设施、外摆摊位、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及机动车充电桩、非机动车充电桩等。运营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7.2标的场地内的运营商户不得从事电动车销售(含维修)、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葬服务、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从事有碍居民生活、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7.3运营期内,乙方对外招商运营与第三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人的责任与义务均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责任与义务,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范围,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租赁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当年租金的一半,乙方应在装修改造完成前将收取商户的租金单价区间报备给甲方,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被第三方投诉,经甲方核实确认后,上述情形每发生一次,甲方对乙方处以10000元违约金,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支付违约金。乙方累计违约三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乙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7.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模板须递交甲方备案,如与本合同中约定条款有冲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重新签订。
7.6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产生成交人后签订,此次交易公告中"交易条件”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交易条件”所列示条款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均须遵守执行。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
8.2.1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8.2.2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以及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到期终止的,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单方面合同解除权的,乙方运营期间因运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升级装饰,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8.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管理时间结算运营管理收益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管理期间增加的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8.2.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收回房屋,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本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房屋转交第三人运营的,改变合同约定的运营范围的,与第三人合作运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管理收益达 15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10000(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擅自拆改变动甲方前期房屋的附属设施以及装修改造的;
(5)利用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的资产或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7)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后果及影响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乙方在未按照约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经甲方催告仍不整改或造成安全事故、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
(9)乙方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其他
9.1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如需要)顺序
(1)本合同文本
(2)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文件》及答疑文件
9.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未能协商一致,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送达方式:
甲乙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甲乙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
甲乙双方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在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时, 甲乙双方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甲乙双方未按前述要求履行通知义务的,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则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文书退回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已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9.4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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