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5-10
地区:安徽
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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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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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6HCFCA00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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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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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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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5月10日9:00始至2026年5月18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5月10日9:00始至2026年5月1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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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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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转让标的为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警体馆拆除资产,警体馆为自建室内体育训练场馆用房,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 标的目前处于未拆除状态,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到现场踏勘并向委托方了解确认详细情况。本次转让标的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概况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委托方对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和保证,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安徽财苑资评字(2026)039号《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67750元(含税),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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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7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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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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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 |
转让标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299号院内,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8:30-12:00,14:00-17:30,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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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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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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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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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认真踏勘现场,就标的有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工程施工情况、厂房拆除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面积、成新度、功能情况及工程施工条件等情况,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由何种原因造成,委托方均不承担责任。若意向受让方未实地踏勘的,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公告描述不一致等为由调整成交价或索赔的要求。 2.本项目委托方不开具价款增值税发票。拆除资产回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标的资产的拆除、解体施工作业须由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持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若受让方自身具备上述资质,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情况及证书报委托方备案;若受让方委托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解体作业,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双方针对本项目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及证书报委托方备案。若受让方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资质及相关材料,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4.合同签订前,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提供拆除处置方案,拆除处置方案包括: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人员配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和主要施工机械、应急预案施工防护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及施工进度安排。拆除处置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且受让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委托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后,方可进场施工。 5.自委托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次日起,受让方须在7日内将转让标的拆除完毕并将残值物品清运完毕,地面拆除至正负零。受让方不得在未经委托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为保证拆除及时完成,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委托方协调和决定。未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以下雨污管网,如有损坏,受让方须照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受让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受让方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6.受让方须按照委托方要求在规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同时,受让方需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建设标准不得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禁止使用单层彩钢板,受让方需对围挡落尘定期清洗,保证工地环境整洁)、喷淋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其费用与损失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除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所有拆余物资的清理、搬运、装卸等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在用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如有损坏须按实价赔偿。 7.受让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受让方负责清运标的物范围内的全部物体,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设备拆运后,受让方需将垃圾全部清运,现场需清理干净。 8.目前建筑物均未拆除,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成本,合理报价。 9.其他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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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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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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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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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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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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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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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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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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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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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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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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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3.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2%;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96%;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2%。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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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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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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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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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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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聂主任,联系电话: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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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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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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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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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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