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原项目编号:2026DFAWZ00343
原公告日期:2026-04-09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澄清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2026DFAWZ00343),以下简称本项目,澄清公告如下:
1、企业业绩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成员方参加过1个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的投资类项目(投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PPP/BOT、开发代建、EOD、投建营一体化等)。请问业绩由联合体成员方中的任意一方提供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是。业绩由联合体成员方中的任意一方提供满足要求。
2、商务评分标准中银行存款证明是否可以由联合体成员方中任意一方提供?
回复:是。商务评分标准中银行存款证明可以由联合体成员方中任意一方提供。
3、投融资能力要求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可用授信额度余额证明、项目贷款意向函证明。请问银行存款证明、可用授信额度余额证明、项目贷款意向函证明是都需要提供还是仅提供三者中任一一项即可?证明资料是否联合体成员方中任意一方提供?
回复: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可用授信额度余额证明、项目贷款意向函三者中任一一项或几项均可。招标文件本条投融资能力评分标准已明确"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成员方在投标截止之日前30日内单个账户(同一银行账户存款)任一日银行存款证明中的余额、可用授信额度余额证明、项目贷款意向函的合计金额为准”。证明资料可由联合体成员方中任意一方提供。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要求提供银行资信等级副本。请问银行资信等级副本没有是否可以不提供?
回复:可以不提供。
5、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名称均填写牵头人是否可以?
回复:联合体投标时,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名称仅需填写牵头人即可。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否需要联合体各方出具?
回复:联合体投标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即可。
7、2022、2023、2024 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是否可以由联合体成员方中任意一方提供?
回复:是。2022、2023、2024 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由联合体成员方中任意一方提供即可。
8、公告1.1条写 "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公共停车楼项目”,2.1 条又写 "”,两者核心名称不一,导致标的界定不清。
回复: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公共停车楼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项目名称是"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公共停车楼项目”,本次招标项目名称是"”,两者并不冲突。
9、投标文件格式中涉及到的(项目名称)是填写项目名称"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公共停车楼项目”还是招标项目名称"”?
回复:投标文件格式中涉及到的(项目名称)均填写招标项目名称"”。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地 址:合肥市绩溪路218号
邮 编:230022
联 系 人:崔老师
电 话:0551-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紫云路888号
邮 编:/
项目负责人:章永兴、孙志文
电 话: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489、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548
2026年4月16日
第1次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15分35秒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6-04-16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6-04-16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0分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6-04-16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1分
附件: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111213答疑澄清_签章文件.pdf
澄清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