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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业大厦户外大牌广告经营权转让(二次)

更新时间:2026-04-11

地区:安徽

分类: 户外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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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报业大厦户外大牌广告经营权转让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2026HCFCA00324
委托方
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延牌
1.公告期:2026年4月11日9:00始至2026年5月6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4月11日9:00始至2026年5月7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3.如本次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7 个自然日为一个延牌周期,最多延长2个周期。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
转让底价
交易保证金
报业大厦户外大牌广告经营权
2年(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2年)
20.0394万元/年
2万元
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中路288号合肥报业大厦西侧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经营权,用于广告发布。广告牌大小约为:高30米×宽15米。广告牌尺寸仅供参考,按现状移交。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经营权费用的50%,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再支付第一年经营权费的30%,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再支付第一年经营权费的20%。以后每年按第一年时间节点支付费用。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经营费用的1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作期间无任何违约,合同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标的,并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标的广告牌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仅有广告经营权。受让方不得对标的广告经营权进行转让、抵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等,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已收所有合同款项。
3.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以合肥报业大厦西侧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经营权为载体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限或与第三方客户所签广告发布期限均不得超过本项目约定的经营期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委托方有权对超期限广告进行处置。如因此给委托方造成实际损失,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
5.转让期间,受让方禁止发布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所有广告内容须经委托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应积极配合委托方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公益广告具体发布位置以委托方指定为准,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
7.受让方须自行确保广告牌版面及所发布内容,拥有合法使用权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如因受让方广告牌版面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受让方双方为此付出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或终审判决中的赔偿金额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8.受让方实施作业前须向委托方备案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作业,期间的人员安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广告牌设施如有树木枝干或其他异物遮挡影响到广告牌发布效果,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必要时委托方予以协助。受让方在日常广告施工过程中,需及时告知委托方广告牌安全状态。
9.合同期内,广告牌安全检查及日常维护由受让方负责。
10.受让方自行承担广告上刊、下刊施工安全责任,并承担与广告发布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制作费、施工安装(或拆除)费、电费、树木(或异物)遮挡修剪费、广告罚款等。
11.合同期内,如因故要求拆除、改造广告牌,或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广告牌失去广告发布功能的,按实际使用天数据实结算转让费用(=年转让金额/365天*实际使用天数),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3.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0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争议处理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之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点击登录后可查阅880。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广告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项目概括及范围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中路288号合肥报业大厦西侧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经营权,用于广告发布。广告牌大小约为:高30米×宽15米。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年,甲方自年月日起将经营广告牌经营权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续签2年。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首年经营费用为人民币元,递增情况:无 。经营期内经营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元。
(二)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经营权费用的50%,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再支付第一年经营权费的30%,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再支付第一年经营权费的20%。以后每年按第一年时间节点支付费用。
(三)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
(二)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经营广告牌的所有权和合法手续。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广告牌设施和发布广告行为。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遇城市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收回广告牌的,甲方应当提前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退还转让费用或其他方案。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仅有标的广告牌广告经营权。
2.乙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取得广告牌运营权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规格、尺寸、形式和要求发布广告。遇市政府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相关内容的公益广告,占用广告牌的时间按实际占用时间对经营期顺延。
4.乙方根据需要改变或增扩广告版面,需告知甲方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建设费用。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分广告牌或运营权。
5.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作出修改。
6.如遇社会责任性与任务性广告发布,甲乙双方明确广告内容及发布时间,乙方配合执行,甲方按发布天数平均转让费用额减免乙方相应转让费用。
第六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不得对标的广告经营权进行转让、抵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已收所有合同款项。
(二)
(三)乙方以合肥报业大厦西侧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经营权为载体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限或与第三方客户所签广告发布期限均不得超过本项目约定的经营期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超期限广告进行处置。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四)转让期间,乙方禁止发布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所有广告内容须经甲方审核通过且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发布,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公益广告具体发布位置以甲方指定为准,乙方须无条件配合。
(六)乙方须自行确保广告牌版面及所发布内容,拥有合法使用权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如因乙方广告牌版面或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双方为此付出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或终审判决中的赔偿金额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实施作业前须向甲方备案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作业,期间的人员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广告牌设施如有树木枝干或其他异物遮挡影响到广告牌发布效果,乙方自行协调解决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必要时甲方予以协助。乙方在日常广告施工过程中,需及时告知甲方广告牌安全状态。
(八)合同期内,广告牌安全检查及日常维护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自行承担广告上刊、下刊施工安全,并承担与广告发布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制作费、施工安装(或拆除)费、电费、树木(或异物)遮挡修剪费、广告罚款等。
(十)合同期内,如因故要求拆除、改造广告牌,或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广告牌失去广告发布功能的,按实际使用天数据实结算转让费用(年转让金额/365天*实际使用天数),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刊画面未经甲方前置审批,上刊作业队伍及上刊作业时间、地点未报备,未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实施上下刊作业,破损画面未在24小时内清除,随意丢弃画布,牌面遗留过期画布,画面清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发布广告内容、未按照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等行为给予处罚,且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出现代为履行相应义务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合同期内,乙方若涉及相关处罚款项及代履行款项,乙方均应在甲方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支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已收所有款项(包括合同款项)均不予退还。
(十三)广告如有损坏,以及对广告及广告设施上可能出现的小广告、贴纸、涂鸦、喷字,乙方应及时修复、处理完毕,不得影响美观。如乙方拒绝维修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支付转让费用的,日以内的,按照应付款的支付日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乙方需按照合同总额的%支付甲方违约金。
(二)乙方因逾期付款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按本条第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若遇市政建设或行政管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撤除户外广告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执行,甲乙双方不负违约责任。建设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未履行期间的转让费用不予计算。
(四)因乙方问题提前解约,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因乙方解约所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让的广告牌运营权重新竞价,乙方在合同解除后七日内按甲方规定将正在发布的广告清理完毕,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
1.因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告诫或处罚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2.故意毁损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
(二)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无论双方是否存在纠纷,乙方均应立即返还全部广告牌,纠纷问题可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乙方违反该约定的,需按照约定转让费用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三)本合同终止后,广告牌与广告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拆除,违者按照新品的重置价格予以赔偿。
第九条:其他
(一)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未书面通知的,不得主张不可抗力。
(二)因违约方导致守约方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守约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三)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悖,应服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处理: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二)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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