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PC-0122-25J5-FG0005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能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1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及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330kV升压站工程钢芯铝绞线采购项目竞价采购文件采购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八月中国·(济南)目录第一章竞价采购邀请函一、拟采购货物一览表二、竞价规则二、采购要求三、报价明细表四、联系方式五、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六、纪检监督机构第二章评审办法(最低价法)第三章合同条款及附件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1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及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330kV升压站工程第四部分廉政合同第一章竞价采购邀请函各投标单位:因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1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及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330kV升压站工程钢芯铝绞线采购需要,我司拟采用竞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2025年8月21日10:00前将最终版响应文件提交至"中国电建采购招标数智化平台”(网址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bidweb/#/supplierLogin,以下简称"数智化平台”)。平台注册等相关问题可咨询平台客服。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25年8月21日10时00分前(北京时间)在数智化平台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若对本竞价项目采购要求等有疑问的,应当于2025年08月19日9时00分前(北京时间)通过数智化平台向采购人提岀答疑问题。一、拟采购货物一览表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数量备注1钢芯铝绞线JL/G1A-630/45-45/7480Km注: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技术规范书中设备供货范围相关内容。二、竞价规则1、本项目采用逆向竞拍报价方式,竞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多次通过数智化平台进行竞价,竞价截止时间之后不再接收报价。竞价倒计时结束30分钟内,如有供应商进行报价则进入超时竞价,竞价截止时间延长30分钟。竞价最小幅度为2万元(即供应商在每次进行竞价时所报价格不得高于:目前最低价-竞价最小幅度),供应商在每次竞价时均需上传最新版签字盖章的响应文件,才算有效竞价。2、限时报价结束后,符合条件且有效报价的潜在供应商不少于(含等于)一人时,则可按照竞价采购文件中的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在竞价期内未征集到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本次竞价活动终止。进入报价环节且报价的供应商即视为完全同意并承诺按竞价文件响应。3、竞价截止时间:2025年8月21日10:00前(北京时间)二、采购要求1、竞价供应商报价须为到货指定地点的综合价。并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综合单价里包含但不限于价格包括钢芯铝绞线材料费、加工制作费、盘具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含保险费)、过江过路过桥费、税费(13%增值税专用发票)、试验(包括型式试验、出厂试验、交接试验)、并具备移交条件、保修及售后服务费等由卖方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均已包含在报价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不再增补任何费用。2、交货期(不响应则为实质性偏差):2025年9月25日供货第一批次380Km;2025年10月10日供货第二批次100Km;具体以项目需求计划为准。3、交货地点: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1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及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330kV升压站工程施工现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姚家井)。4、质量标准或要求:必须满足国标及约定、使用的要求,满足附件1:《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1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及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330kV升压站工程JL/G1A-630/45-45/7钢芯铝绞线技术规范》5、质保期:系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进入质量保证期,时间为1年。6、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相应投标产品生产能力。7、付款比例(不响应则为实质性偏差):货到验收合格后,提供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付总价款的60%,安装验收合格后再付总价款的3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之后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利息)。8、验收方式:共同验收。9、响应保证金:9.1形式:采用保函或保证金形式。9.2金额:人民币10万元整。9.3采用保函形式的请于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前送至采购人处(建议提前一个小时)保函有效期为120天,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若无法提供保函,请提供同等金额的保证金(退还时按原账号退还)。9.4保证金收取方式:采用在线收取保证金,由平台收取到统一账户,系统自动分配保证金收款虚拟账号。9.5保证金在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前到达。10、本次采购将通过数智化平台全程在线开展,供应商需通过数智化平台,按照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交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三、报价明细表钢芯铝绞线报价汇总表单位:元项目名称单位暂估数量单价(元)响应总价(元)备注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1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及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330kV升压站工程项目钢芯铝绞线采购项目Km480注:一、以上价格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报价有效期:120天。四、联系方式采购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4-1号办公楼邮编:750001联系人:王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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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五、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公司名称: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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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六、纪检监督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竞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巡查办公室提出投诉。投诉采用书面形式,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有关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请求及主张。投诉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巡查办公室电话:0531-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2025年8月11日第二章评审办法(最低价法)为规范股份公司采购工作,根据股份公司有关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最低价法。二、评审原则评审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三、评审组织及服务1、为做好评审工作,成立评审小组和工作小组。2、评审小组2.1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熟悉相关业务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2评审小组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2.3评审小组组建后报股份公司招标采购机构备案。2.4评审工作由评审小组负责。3、工作小组3.1由采购人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在评审期间为评审小组服务。3.2接受评审小组指派进行基础数据摘录汇总、对比等工作。四、评审程序及内容1、响应文件初步评审1.1供应商资格审查---供应商的财务、技术、生产、业绩等方面是否满足供应商资格的全部要求。1.2算术错误修正1.2.1报价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原则修正:(1)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乘数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符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2)若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符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总报价。1.2.2评审小组按以上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1.3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偏差,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行详细评审:(1)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2)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响应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响应保证金有瑕疵不被采购人所接受的;(3)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4)经澄清,对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5)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6)对采购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偏差的;(7)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8)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9)主要性能指标(仅限于打"*”的)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10)纠正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11)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1.4供应商不能修正或撤销响应文件重大偏差。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差。2、响应文件澄清2.1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及报价水平等,评审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成本价佐证、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提出澄清问题。2.2评审小组的澄清问题不得要求或提出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澄清问题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后发出。2.3供应商的答复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签署日期后按要求发送,不得对原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4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2.5评审小组的澄清问题和供应商的答复均以书面方式进行。3、响应文件详细评审3.1评审小组成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3.2经评审的报价3.2.1经评审的报价计算公式经评审的报价=报价+算术错误修正+遗漏修正3.2.2遗漏修正审核报价组成内容是否有遗漏计算。若有遗漏,遗漏部分按照其他报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最高金额进行加价。3.3评审及排序根据经评审的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经评审的报价相等时,按报价低的优先;报价也相等的,按并列推荐。五、评审报告1、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和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起草,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评审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审标报告中阐明。2、评审小组在评审报告中根据经评审的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经评审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一至三名为成交候选人。3、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启记录表(2)初步评审过程和结果包括资格审查、算术错误检查、符合性审查、澄清问题及答复,若有否决的应对其情况和依据进行说明;(3)详细评审过程和结果包括经评审的报价计算,汇总排序;(4)推荐成交候选人;(5)成交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若成交候选人的报价中有重复计算时,重复计算情况作叙述。1第三章合同条款及附件合同编号: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1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及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330kV升压站工程钢芯铝绞线采购合同甲方(采购方):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供应方):签约地点:宁夏·银川甲方: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4-1号办公楼乙方: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钢芯铝绞线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1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及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330kV升压站工程1.2工程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姚家井2.货物及数量2.1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及甲方通知要求,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2.2供货范围:设备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一览表序号名称型号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1钢芯铝绞线JL/G1A-630/45-45/7Km4803合计:2.3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2.4第2.2款附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是根据工程图纸和工程业主书面指令要求计算的设备需用量,以甲方、乙方以及工程监理、业主(如有)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如货物数量和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则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并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货物数量不足工程实际需要数量,则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3.质量要求3.1本合同项下的供应货物均应符合国家电网/南方电网验收最新标准。3.2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均应符合技术规范书要求以及图纸的要求,二次设计后的图纸及供货数量需经现场确认后方可安排生产。3.3乙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甲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3.4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技术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的货物均应为完整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的、可靠的,功能符合该货物的要求,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均为原厂产品。乙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3.5货物须满足当地电网并网要求,满足当地电网电站并网服务指南中要求的所有设备技术参数;提供指南中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配合完成并网及验收相关工作(不仅限于技术协议书内要求范围)。3.6在设备运行期间如不满足运行要求等不完善情况,乙方应及时对存在缺陷进行处理及改进工作,直至达到设备符合运行要求及稳定、安全良好的运行工况,乙方不因此而增加任何费用。3.7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完全响应技术协议书要求的全部内容。4.质量保证期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工程业主竣工验收并移交之日(以工程业主颁发移交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1年。使用年限不低于30年。4.2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2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乙方在3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更换,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4.3乙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甲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甲方或工程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4.4质量保证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有偿服务。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要求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本工程的要求。4.5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修责任书及乙方向业主、监理报验的材质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5.价格5.1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5.2本合同货物综合单价固定。5.3合同总金额:总价元(大写:)不含税总价元,13%税费若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导致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含税合同价款保持不变。上述合同总金额是依据甲方在5.2款附表中明确的数量计算得出的总价。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甲方、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数量乘以本合同综合单价为准。5.4本合同综合单价为钢芯铝绞线材料费、加工制作费、盘具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1)设备价款、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跌等费用;(2)设备的制造费、包装费、保险费、税费、运输费、上车费等费用;(3)需提供相关证书、试验、检验、测试等费用;(4)设备的设计联络、指导安装、协助调试、配合验收、维护说明、培训等费用。接口详细说明:(1)钢芯无接头,外层铝线不允许有接头,其他层应满足GB/T1179—2008的要求,接头采用冷压焊接,强度不低于130MPa。(2)绞线表面不应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如明显的压痕、划痕等,并不得有与良好商品不相称的任何缺陷。(3)接口必须与买方提供的配套金具(如悬垂线夹、耐张线夹)及施工工具(如压接模具)完全兼容。如需专项报审和送检,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保证报审和验收通过。还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需要经安装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该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已包括了安装至满足其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其费用支出。5.5合同价格只有甲方的授权签约的委托人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并加盖本合同公章后才能更改,其他以送货单、进料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价格的更改一律无效。6支付(以银行电子汇票、6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或电汇方式支付)6.1乙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2到货款: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订货货物全部运到交货地点,并提供以下资料,甲方在货物质量检验合格后,甲方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60%的货款。资料如下:1)产品检验合格证明2)发货单3)开具对应金额合规的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价款的100%)提供给甲方。4)付款金额对应100%收据。6.3安装款:合同货物在安装验收合格3个月后,甲方在一个月内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30%的货款。6.4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本项目质保期为1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满1年且工程交付使用后无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设备使用情况评定意见后全部或部分(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维修费用或违约金等)支付(无利息)。质保期内如出现导致长时间停运的质量问题,则质保期和质保金返还相应顺延。7供货时间7.1中标通知书、技术协议确认后5天内,乙方提供设备技术资料、图纸。乙方应在图纸确认后45天内供货完毕,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全部运至工程现场,车板交货。7.2上款规定之进场时间为拟定供货时间,乙方同意甲方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进场时间。8交货地点8.1由乙方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货至工程现场或甲方指定点,车板交货。甲方派员与乙方委托的交货人共同清点数量(尚未开箱的清点箱件数),由甲方收货员签署暂收货物数收条(此收条不作为验收、结算依据)后,由乙方填署《工程物资采购供应验收合格清单》(附件)并提供随件(机)质量证明、技术说明等文件,在商定的时间内,由甲方、乙方(如有工程监理、业主)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四(/双)方人员共同在该表上签署日期及姓名后作为价款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到货时还应随带以下产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随机文件表序号文件名称份数1货物交接清单12产品合格证33交接验收单18.2现场交接试验,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应立即将该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乙方除应承担产品丢失、毁损的风险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8.3交货时甲方仅对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及外观完整性进行检查,甲方对货物的签收不视为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9供货方式9.1乙方必须配合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甲方应在计划修订后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修订后的计划,以甲方说明的次序方式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供应货物,但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的供货准备时间。9.2除9.1款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最终确定的"进场计划”组织设备发运,发运前应以函件形式通知甲方,提供发运清单,并告知计划发运时间及预计送达时间,以便甲方做好现场接收准备。对于重量超过20吨或长度超过9米,宽超过2.7米,高超过3米的大型设备,特殊形状的设备,对温度等环境条件、储存运输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乙方应在装运前30天通知甲方。对于易燃品或危险品的设备,乙方应在装运前30天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包括合同设备的名称、特性、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方法。9.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乙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乙方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乙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甲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乙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2)甲方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3)并收取此部分实际费用的4%的服务费用。如因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亦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在此情况下遭受的工期延误损失及对业主承担的赔偿责任。9.4甲方需要货物数量多于上述数量时,乙方同意积极配合进行生产、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且单价以本合同确认价为准。9.5乙方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9.6乙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9.7乙方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配合卸车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9.8乙方装车、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9.9乙方装车、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要求不合格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9.10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补偿甲方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9.11乙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10双方负责代表10.1甲方指指定联系电话为其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乙方须将货物运至工地交甲方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10.2乙方指定联系电话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乙方代表与乙方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10.3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11包装(可视情况选择适用)11.1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因产品是现场安装,必须在包装上明确货号(根据不同的设备分别包装,包装物注明规格、型号及使用部位),包装物不回收,盘具不回收。11.2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包装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11.3乙方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至少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采用盘具装用的,应在每一盘包装单位中附一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11.4装箱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设备无论采取任何形式的包装,根据设备的特点、装卸、运输和保存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上明显地注明"小心轻放”、"此端向上”、"保持干燥”等字样或相应的通用图案。标识应具备防水,防晒,确保信息清晰完整。12检验12.1产地检验: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乙方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和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货物包装。12.2现场到货检验: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甲方会同有关人员(工程业主或监理单位)按合同第3条质量要求对货物进行验收,乙方代表未参与联合验收视为默认接受甲方单方检验结果。如货物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甲方有权要求退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2.3现场交接试验:由甲方会同有关人员(工程业主或监理单位)按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对货物进行交接验收,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详见"缺陷索赔”条款。12.4过程检验: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分批打开包装的货物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详见"缺陷索赔”条款。13监造13.1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监造单位派出驻厂监造组,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驻厂监造组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13.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含本数)按照要求,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13.3乙方应为甲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1)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2)提前10日将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甲方监造代表;(3)为甲方监造代表提供查阅与合同有关的乙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4)为甲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费用由甲方自理。13.4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甲方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乙方收到甲方监造代表的意见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13.5由乙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对于某些主要合同货物,还应有甲方监造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由乙方供应的主要合同货物出厂时应具备监造代表签署的《设备出厂见证表》。13.6不论甲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机房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13.7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甲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专用条款约定的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合同货物监造信息每周报送一次;期间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13.8乙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供货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2)监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5)甲方驻厂监造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6)原材料到货情况;(7)生产进度计划;(8)实际生产进度;(9)出厂交、验货情况;(10)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14权利瑕疵担保14.1乙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甲方出具相关凭证。乙方亦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如第三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14.2乙方须保障甲方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15保险15.1乙方需办理运抵项目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及其附件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15.2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甲方施工和工程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甲方要求乙方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乙方负责。15.3乙方应及时购买保险,应保尽保,足额投保。保单交由甲方备查。16乙方合同附随义务16.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16.2乙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乙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原件。16.3如所供货物为专业性较高的产品,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或工程业主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16.4乙方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乙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16.5乙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甲方和工程业主的满意。16.6甲方/设计/监理单位审核乙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乙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16.7上述服务被认为乙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7违约17.1逾期违约: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17.1.1交货逾期违约金:若乙方未按节点完成设备交货(不得以大件运输证件办理等受国家调控为由,此为乙方可预见可采取措施范围)的,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交货逾期3日内,不进行考核,超过3日,每日逾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日,按合同总金额的1.5%按日计算;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甲方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17.1.2技术服务违约金:乙方应在甲方通知需提供技术服务时间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若乙方不能按时到达现场,违约金比例为:每推迟1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1%按日计算;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并承担因推迟技术服务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甲方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17.1.3终止合同:在甲方确认乙方严重违约并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履行总承包合同情况下,或乙方在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10天)后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甲方退货给乙方,乙方承担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同时承担因此造成的误工费、退运费。17.2质量违约:如甲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达标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甲方可以据此向乙方提出合同金额(含增值税)5%的违约金索赔/退货,由此产生的检验费、误工费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如在运行过程中,因乙方设备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方要求更换其他品牌的设备及附件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进行更换,更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7.3发票违约: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设备、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17.3.1因乙方未向甲方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无法向乙方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8缺陷索赔18.1如甲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甲方可以据此向乙方提出索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8.2乙方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甲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8.2.1乙方同意甲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甲方。乙方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损失导致工程业主向甲方的索赔等。18.2.2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8.2.3更换有缺陷的部分货物、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8.3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日内乙方未能予以书面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28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18.4在设备24小时带电满负荷运行质保期内,设备损毁或损坏,乙方应及时免费提供。如乙方不能及时提供,则按甲方实际采购成本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19合同变更19.1甲方在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9.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甲方评价,甲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合同转让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对其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对其后果不能克服,且影响合同一方正常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2)叛乱、恐怖主义、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3)暴乱、骚动、混乱、非乙方员工以及非乙方和分包人的其他雇员所造成的罢工或停工;(4)战争军火、爆炸材料、放射能产生的离子辐射污染,但可能因乙方使用此类军火、炸药、放射或辐射能引起的除外;(5)自然灾难例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爆发。21.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0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给对方确认;同时,受阻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并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受阻方承担;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21.3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或不能交货的,甲方同意将交货时间适当顺延,但顺延的期限总计不得超过28天。乙方在顺延的期限内仍然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前期支付的所有款项。22争议解决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将争议提交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3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和保密23.1除了乙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乙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内。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后仍有效。23.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获得的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24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25其他约定事项:25.1特别约定事项:乙方应确保履约保函直到合同设备质保期内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履约保函的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质量问题消除后,确保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从质量问题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的质保期。乙方未能按上段所述延长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甲方有权索赔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约定收取履约保函的合同适用)25.2合同文件包括此合同书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本合同;(2)本合同附件;(3)采购文件;(4)报价表及响应文件;(5)乙方所有对甲方的承诺函件;(6)国家标准规范。本合同效力高于其它合同文件,如果出现分歧,则以本合同为准。25.3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代表书面签字的补充条款或协议,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5.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合同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或: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合同章(或公章)且甲方收到乙方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任何改变或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均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5.5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25.6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25.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名称: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名称:电话:0951-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电话: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4-1号办公楼地址:开户行:农行银川兴庆支行开户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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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0R税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1第四部分廉政合同甲方: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乙方:XXXXXX为规范双方经营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廉政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涉及境外活动的,应严格遵守合规性政策规定和国际反腐败政策规定。(二)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各个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经营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第二条甲方及甲方人员的责任(一)不得向乙方及乙方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二)不得让乙方及乙方人员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及甲方人员承担的费用。(三)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及乙方人员提供的宴请、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和占用乙方或乙方人员的车辆。(五)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不得参与乙方相关的任何经济活动。(六)严禁其他不廉洁的行为。第三条乙方及乙方的责任(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甲方人员报销应由其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人员安排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及甲方人员借用车辆。(五)不得接受甲方人员安排其配偶、子女、近亲属参与乙方相关的任何经济活动。(六)严禁其他不廉洁的行为。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及双方工作人员应切实遵守本合同条款,如查实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即视为违约。(二)发现一方在经营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另一方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检举。(三)对一方的检举行为,另一方不得打击报复,否则一经查实,视为违约。(四)如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有权终止经济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完全承担。第五条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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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第六条本廉政合同作为《XXXX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的附件,与经济合同同时订立,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乙方:XXXXX(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第五部分设备交货进度表2详细的供货清单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生产厂家备注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第六部分质量保修责任书甲方: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乙方:XXXXXXXX为保证合同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设备质量保修书。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设备质量保修责任。一、设备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双方约定为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二、缺陷责任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约定缺陷责任期为:本工程自竣工后试验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为5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之日后乙方承诺对故障维修人员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到达现场赶到现场解决故障。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处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或整改。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设备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其他1、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2、本项目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甲方: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乙方:XXXXXXXX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