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22
地区:北京
分类: 房屋租赁经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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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025-CY/04-0456 | 标的名称: | |
细分类别: | 普通商业用房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成寿寺路西侧新远综合楼西侧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803 | |
房屋使用现状: | 使用中 | 房屋用途: | |
附属设施: | 无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拟出让期限(年): | 三年 | |
拟出让用途: | 商业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5-08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5-21 | 挂牌总金额(元): |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5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纳金额(元): | 366368.75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公告价格(元): |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5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该项标的为楼宇建筑,标的面积为2180平方米,其中803平方米为集体所有,另有1377平方米为原承租方自建自用,此部分面积,集体每年收回5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共计3年全部收回为集体所有,租赁期限内,该部分面积不计入租金。 2.租金及收取方式如下: 房屋租金: ⑴若为原承租方受让: 房屋租金为2.5元/平方米/日,按803平方米收取。 ⑵若为非原承租方受让: 房屋租金为2.5元/平方米/日,按2180平方米收取。 以上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无递增,租金半年付,提前收取租金。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2个月租金,用于维护合同正常履行,期内无违约终止时无息返还,押金先付。 4.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受让方在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饰。 5.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出让方实际交付为准,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6.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7.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依法注册的企业,且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低于10年; 2.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标的规划用途为绿地,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在创建基本无违建区的违法图斑内,在腾退范围内,已列入拆迁,已纳入土储,属于城中村。 2.该项目占地四至:东至新远综合楼,西至现状企业,南至加油站,北至现状道路。 3.该标的项目业态及项目用途为商业,且符合市区禁限目录要求《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 4.受让方纳税纳统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 5.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规划意见书》,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6.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7.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30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8.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交易服务会员: | ||
经办人: | 电话: |
联系人: | 赵松 | 联系电话: |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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