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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实验高中项目校园文化建设补疑1

更新时间:2026-05-15

地区:安徽

分类: 政府网站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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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2026AJJAZ50008

一、招标文件更正: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4.招标文件的获取-4.2 获取方式中的(2)更正为:(2)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阅招标文件,如参与投标,则须在本条第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新版】(点击登录后可查阅/sso/)获取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疑问回复
1.社保缴纳设置“连续三个月”硬性限制,违反优化营商环境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事实与理由(1)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强制要求项目人员提供2025年10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这一法定资格条件,违规设置为评审加分因素,且对缴纳期限作出不合理时长限制。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相关答复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保是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采购文件不得对社保缴纳设置具体时间期限、连续时长等不合理限制;仅可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函,确需证明的不得强制“连续时长”,严禁以连续社保变相设置门槛。(3)该条款直接排除新成立企业、新入职员工、人员合理流动企业参与投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严重违背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要求。请求建议删除“连续三个月”的硬性要求,修改为提供投标人符合国家、地方社保政策要求的社保缴纳承诺函或近[1个月/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即可。
答:本项目类别为工程货物,非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连续三个月社保,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故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强制连续社保排除潜在投标人,构成不合理限制与歧视性条件。事实与理由(1)招标文件将连续三个月社保作为人员配置评审硬性要求,对新注册企业、新组建团队、新入职核心人员形成直接排斥,剥夺其公平投标权利。(2)财政部明确答复:采购文件不得强制要求连续社保时长,不得将连续社保作为投标门槛,该条款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请求建议删除所有与连续社保时长挂钩的资格、评审条款,全面落实承诺制,保障各类合法合规供应商平等参与。
答:本项目类别为工程货物,非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连续三个月社保,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故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未提供齐全的设计图纸,无法精准核算报价。事实与理由 (1)我方认为,设计图纸是投标人进行工程量复核、材料选型、工艺确定及准确报价的必需基础。未提供齐全设计图纸,可能导致投标人报价出现重大偏差,影响评标公正性及后续合同履约。请求建议请贵单位在澄清/修改阶段提供本项目的相关设计图纸、效果图或设计说明,供各投标人参考报价。
答:本项目相关图纸随此次补疑上传,详见附件,请投标人自行获取。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1710号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何云飞
联系方式: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2026年05月15日

附件:
招标澄清文件(电子签章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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